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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易条款


1. 若买方变更交货日期、地点、方式,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卖方并经卖方书面同意。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,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、管理 费、滞纳金、利息等。

2.买方知晓卖方为产品销售者非生产者,为履行本合同卖方需向第三方供货商或原厂釆购。若因第三方供应商或原厂之原因导致出现交货延期、产 品涨价、数量漏发或取消订单等情况,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并将尽最大努力协商解决。买方同意卖方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或解除,并同意卖方不 承担任何违约责任。

3.若因产品超重或海关关税调整,买方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运费或关税。若产品报关时无法通关,卖方应及时通知买方,买方同意交货地点 变更为香港,卖方退还买方相应税费,买方同意承担因变更交货地点产生的费用。

4.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到货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产品尾款及应由买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提货,逾期未支付的,视为买方违约,每逾期一日, 按未支付款项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。逾期15日的,卖方有权选择(1)由买方继续履行本合同,遇产品价格上涨时,按照新价格执行;遇产品价格 下降时,按原价格执行。或(2)解除本合同,由卖方将产品另行处置,定金或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。无论卖方选择何种方式,买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一切损失,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、公证费、调査费、鉴定费、保全担保费等。

5. 买方收货后应及时检验,如发现产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,应于收货之日起七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,同时封装产品保持至 交货时之状态并妥善保管。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,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约定。

6. 争议解决:本合同履行期间,如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,解决不成的,由卖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。

7.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,未尽事宜,买卖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,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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